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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专案例 沈君慧:从拒赔到全赔——破解保险条款玄机被保险人患癌获赔50万元

  ,李某的妻子为李某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年7月,李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癌,同年8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寄送拒赔通知书,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李某的妻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李某在

  2018年11月,本所沈君慧律师代理李某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并赔付保险金50万元。

  沈律师经分析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已经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合同应当仍然有效,并且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询问是否患有结节或者甲状腺结节,所以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但是,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其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认为甲状腺结节属于“未明确诊断良性的肿块”,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条款已询问“肿块”情况,而投保人选择了“否”,属于故意隐瞒。

  1.对于争议焦点一:仔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发现2018年8月27日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向投保人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证明保险公司至少在2018年8月27日已知晓被保险人的结节病史,但是直到10月24日才书面解约,远超保险合同约定的30日期限,所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保险合同应当仍然有效。

  (1)研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的具体立法旨意及相关判例;

  (2)从医学角度比对“息肉、囊肿、肿块、赘生物”与“结节”(甲状腺结节)的不同;

  (3)发现该保险公司新版的投保健康告知条款中增加了“结节”、“甲状腺结节”,将此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原版条款其实没有包含“结节”、“甲状腺结节”;

  (4)提供李某的妻子在该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的另一份保险合同作为证据,该份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中含有“甲状腺结节”,证明案涉保险合同健康告知条款中未询问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或者“结节”。

  1.解约权因超期消灭。保险公司最晚于2018年8月27日已知晓病史,10月24日才提出解约,远超30天期限,故解约无效。

  2.投保人未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询问条款中未明确“甲状腺结节”,而“肿块”属于概括性术语,在医学分类上与“结节”不同。而且,保险公司在新版健康告知条款中新增“甲状腺结节”条目,反证原条款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50万元。判决之后,保险公司未上诉,依法履行了理赔义务,本所律师依法为李某争取到了全额保险理赔款。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党员,三级律师,2016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目前担任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咨询专家、平湖市平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嘉兴市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曾获得2018年、2023年嘉兴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2019年嘉兴市第三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比武优秀选手奖、2021年平湖市优秀法援律师等荣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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